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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游客跳入桂林漓江戏水身亡,家属怪公园没提醒,你怎么看?
像这种无理取闹的人就应该一分不给,还要告他,未经许可,擅自游泳,破坏环境,造成水质污染,危害饮水安全,同时非法淹死对当地旅游环境造成极大影响。破坏经济秩序,要求赔偿一个亿,并对后续由此造成的工人下岗,企业破产,商家关门等等受其影响的经济损失保有追偿的权利!
如果这种事情公园管理方应该担责的话,那么以后不管什么原因死亡的人都可以找出几条歪理让人赔钱,希望国家立法,对诸如此类意外死亡的明确为自身全部责任、对借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予以坚决打击,还社会风清气正!
首先说明,一审***处理方式完全正确,本来公园管理处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六万元,但是对方要求太高,最终起诉到***。本案一审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公园管理处提出事发地不属于其管理,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死者家属没有证据抗辩被告的主张,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方没有事实依据和被告不适格,因为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其对事发地没有管理义务,自然没有义务阻拦死者下水游泳,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其是错误的,因为他不是合适的被告,且死者出事是其自身无视危险进入漓江游泳导致,作为成年人当然对潜在的危险有明知故犯的过失,因为被告的举证有据可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管理义务,自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也许有的人认为既然被告不适格怎么不是驳回***?即确认对方没有***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条件的,一般是裁定驳回***。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却没有规定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民诉法》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只是“明确”即可,即有被告即可,并不需要审核被告适格。被告是否适格是实体法需要审查的问题,必须经过实体审理以后才能查清。
在最高人民***(2013)民提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有观点说明,即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仅要求***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条件,人民***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果人民***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然有明确存在的被告即公园管理处,但是该被告经过审核并不合适,即不是适格被告,也没有法定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驳回诉讼请求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所有在河道水库湖泊溺亡的,都不应该赔偿,别说什么管理不到位,不是游泳池就不该下水游泳,自己淹死了,还怪别人管理不好没提醒,管理再好,也挡不住明知不能下水还下水的人,难道还配上武警在河边站一圈吗?
一出事就告这个告那个,追究别人的责任,难道从来不懂得反省吗,死者没有责任吗。作为一个成年人难道不知道下水有危险。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反正出了万一,也会有人为你的大意任性买单,所以可以无所顾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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